組織章程

社團法人高雄市超越巔峰關懷協會章程

86/05/04訂立

92/07/27修訂

  • 總則
    •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高雄市超越巔峰關懷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    •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    • 本會宗旨為提昇癲癇病友相關之就醫、教育、社會福利品質,以促進身心適應並保障生存權益。
    •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市前金區自強三路203巷4號
    • 本會之任務如下:
    • 提供正確就醫資訊,增進全民對於疾病的認識。
    • 傳播並教育社會大眾,揭開“癲癇”神秘面紗。
    • 聯繫病友情感、彼此分享心路歷程,達到自助、互助的目的。
    • 成立庇護工場提供就業機會及就業轉介服務。
    • 提昇及保障病友權益。
    •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。
  • 會員
    •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三種︰
  • 基本會員︰凡本會組織區域內,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之癲癇病友家屬或從事與癲癇相關之醫療護理、復建及社會工作人員,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,得為基本會員。
  • 會員︰凡外縣市之癲癇病友、家屬及設籍本市未滿二十歲之病友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,得為一般會員。
  • 會員︰凡一般社會人士或公私立機關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,得為贊助會員。
  •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  •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︰

一、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  •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  • 會員經退會或出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  • 年滿二十歲有自主行為能力之基本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一般會員、贊助會員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  •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  • 組織與職責
    • 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    •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  •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•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• 決議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•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•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  •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•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•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    • 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 ( 會員代表 ) 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

  •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•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  •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  •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•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 • 聘免工作人員。
  •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•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  •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
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理事長。

  •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•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• 審核年度決算。
  • 議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•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•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    •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    •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  •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  •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  •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  •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•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•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    •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    •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    • 本會得設各組幹部小組,其組職簡則理事會疑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  • 會議
    •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。
    •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    •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,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章程。
  •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•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  • 理財、監事之罷免。
  • 財產之處分。
  • 團體之解散。
  • 其他與會員權利意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    • 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
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,於七日前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。

  •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或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  • 會應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、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函報主管機關備查,並將會議記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  • 經費及計算
    •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    • 入會費:個人會員貳佰元、團體會員伍佰元。
    • 常年入費:個人費伍佰元、團體會員壹仟元。
    • 事業費。
    • 會員捐款。
    • 委託受益。
    • 基金及其孳息。
    • 其他收入。
    •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日止。
    •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提報會員大會。
    •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團體所有。
  • 附則
    •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    •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    •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